法律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納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的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市場狀況、服務能力和相關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最佳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