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