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盜伐、濫伐等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出售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