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管道安全使用,確需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兼顧管道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