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住建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
第五條省、市、縣、鄉應當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江河湖泊水環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