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因毆打小李致輕傷,當地公安局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小王如不服處罰,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
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