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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懷孕保護和休假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產檢,按正常出勤對待。具體規定如下:懷孕1至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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