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使用了“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壹詞,以區別於“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但“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屬於《消法》所指的經營者範圍。可見,“微信商家”應該是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必須承擔法律法規確定的相關經營者的壹切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