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收取的超標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