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
《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文章
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