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並禁止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