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抄襲的標準有兩個: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抄襲者(剽竊者)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使用他人作品。
法律客觀性:
《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1)第十五條,非詩歌作品被引用數量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2.引用壹人或多人作品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實施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