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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51條對家族信托的影響

不受影響。200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五十壹條設立信托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提到對家族信托的影響,所以信托家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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