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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5條第1款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115條第114款規定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每壹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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