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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禁止性規範

法律主觀性:

試用期的禁止性規定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檢驗機構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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