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介入制度在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的運用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壹種方式,早期介入制度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中已有較長時間的運用,但主要局限於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早期介入。主要途徑是提前查閱公安訴訟卷宗,熟悉案情,以便快捕快訴。刑訴法修改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有所發展,可以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提出可行性建議,指導公安機關辦案。目前,提前介入制度已經成為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對客觀公正辦案將起到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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