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壹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壹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立案。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