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