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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條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情形

法律分析:第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犯罪已過時效。

第三,他們被大赦免於懲罰。

四是依照刑法規定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不告知或者撤回。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

第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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