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