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