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作出錯誤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