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收費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壹)擅自設定收費標準的;
(二)不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減免政策,或者通過分解收費項目、增加收費頻次、延長收費時限、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或已停止的收費項目仍在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