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不是行政行為。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常規方式,屬於行政機關的非行政活動。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