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法與行政法規的區別: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違反行政法。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如下:1,憲法效力高於法律、法規和規章。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5.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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