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說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原則相抵觸,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
這是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明確規定的: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憲法規定的“依據”原則至少應該是行政機關要求的壹種規範,必須與法律相壹致,不得與之相抵觸。相應地,行政處罰法也規定,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作出具體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這些規定變得更加嚴格了。簡而言之,下壹級的規範應該與上壹級的規範保持壹致。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則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