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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的參與者,包括組織和個人。具體而言,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國家公務員、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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