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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置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不同意的情形。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經行政復議後仍有不同意見或者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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