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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條例》有哪些規定?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復議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所謂“參照”,就是法院需要對規則進行審查,規則作為我國行政復議適用法律的依據,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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