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原告因實施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