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汙水處理站產生的汙水、廢氣和汙泥的汙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采樣和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本標準適用於醫療機構汙水、汙水處理站排放的汙泥和廢氣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和驗收後的排放管理。醫療機構辦公區和非醫療生活區的汙水與病房汙水壹並收集時,汙水綜合排放執行本標準。對於有單獨汙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非病房生活區汙水排放適用GB8978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