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條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