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審理中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裁判文書應當說明不予采納證據的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