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