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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據制度

法律分析:無論什麽類型的案件,都需要依靠證據來保證其公平公正。行政執法也是如此。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統壹完善的證據制度,但壹些重要的證據規則已經確立並處於新的發展階段。證明是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或者當事人運用證據澄清或者確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只要在行政執法中收集到的言詞證據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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