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檢測或者鑒定的,應當制作鑒定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單位、委托事項及相關要求。委托單位應當要求受委托單位提供檢測或者鑒定的依據和采用的科技手段,以及受委托單位及其承包單位的資質證明。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工作規則第五條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走訪和詢問有關人員,聽取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進入現場進行勘驗、檢查、錄像、攝影等。
(3)可以通過抽樣和預登記保存的方式收集證據。
(四)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五)組織技術檢查和鑒定。
(六)向有關單位了解核實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