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