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需舉證...(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可以推斷的壹種事實。”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經驗法則,受害者(同學B)是不可能在相互鬥毆中打自己的。除非對方(同學A)能證明傷害是被害人(同學B)所為,否則應認定傷害是對方(同學A)造成的。
我個人認為。。。理論上,學生不可能證明傷害是b的學生造成的。。
2.學生甲為未成年人,賠償由甲方監護人承擔..
3.賠償範圍: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提示:賠償金額以相關憑證為準。說三道四可以拒絕賠償,要求相關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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