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郵件,對方為承認錯誤或悔過而寫的信件或郵件,與壹方認可婚外情有關的信件或郵件。
2.物證:對方和第三方進出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等。3.視聽資料:對方與第三者在公開場合的親密視頻,對方承認出軌的相關錄音。4.證人證言包括:對方和第三人住所內其他人的證言,如保安、鄰居、物業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六)電子數據;(七)證人證言;(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