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擴展數據:
行使人身自由受法律限制。法律限制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幹涉他人的自由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個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