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只授權學校懲罰學生。“開除學籍、責令退學”按其性質應是壹種行政處罰,但這種行政處罰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也不是學校授權的。
2.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學校做出這種名為“處分”實則“懲罰”的行為是違法的。
3、義務教育,是根據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和家庭必須保障的國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對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的措施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