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壹款第四項,持兇器任意毆打他人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持兇器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