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中“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理解與認定。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中“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理解與認定。

法律分析: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持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攜帶的其他器械隨意毆打他人。作為實施犯罪的工具,臨時隨意取得的,國家不禁止個人攜帶的器具,壹般不認為是“殺人武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壹款第四項,持兇器任意毆打他人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持兇器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 上一篇:王懷讓的介紹
  • 下一篇:張家口法舉人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