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五條。國家實行短缺藥品目錄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