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