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履行職責或者被商場指使切斷給業主的電路時,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義務,保安本身不承擔責任。當然,商家的損失由商場補償。
但另壹種情況則相反:如果保安因為個人恩怨或受商場外的人指使(如競爭對手收買保安)私自拉業主的電,屬於個人行為,保安及其幕後使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的重點是:保安的拉電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如果是前者,保安應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幕後大使也指幕後大使);如果是後者,商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