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