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嚴格落實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申請二次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2011]第178號)“已擁有壹處宅基地的集體農民成員和非本集體農民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可在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登記發證。
參考鏈接:/xwdt/zytz/200807/t 20080714 _ 108191 . htm。
/zwgk/zytz/20111/t 20111110 _ 1024313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