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使用公安信息網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四條違反了“壹機兩用”的規定,將公安信息網絡、設備接入其他信息網絡,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規避監控、幹擾網上報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