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改變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企業項目經理資格審批,改為註冊建造師,並設立過渡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考試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