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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

法律分析:有幾個階段: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原告質證、法官提問)、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和庭後核對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審判長和法官應邀出庭。

第十壹條書記員應當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書記員: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如有壹方當事人未到庭,應報告是否傳喚),庭前準備就緒,請開庭。審判長:請坐。舉行庭審/聽證會

第十二條審判長應當敲響法槌,宣布開庭。

第十三條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詢問當事人對對方出庭是否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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