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審判長和法官應邀出庭。
第十壹條書記員應當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書記員: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如有壹方當事人未到庭,應報告是否傳喚),庭前準備就緒,請開庭。審判長:請坐。舉行庭審/聽證會
第十二條審判長應當敲響法槌,宣布開庭。
第十三條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詢問當事人對對方出庭是否有異議。